解析:
我国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加工各种货品或者从事应税劳务活动,亦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货物批发与零售业务(适用于50%的标准)的纳税人来说,可被视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年度纳税销售数额需达到人民币500,000的水平;
其次,对于仅仅进行货物批发或零售生意的纳税人而言,满足的条件是其年度应税销售额须达人民币800,000的高度才能称之为享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
最后,对于涵盖了各类应税服务项目的企业来说,这部分企业实现的年销售额如果能达到人民币50,000,000(不含税的销售额)这个标准,也同样可以申请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