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工伤法律法规,第八类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者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中的标准就是以11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计算基准;
其次是在劳动、聘任合同自然到期或者在劳动者自行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任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根据规定给出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这两项费用的具体金额,需要依据各个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别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严格规定进行计算。
关于八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主要是以个人工资的十一倍数作为基数进行赔付;
至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关系之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需要依照受案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详细规定进行妥善赔付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