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架构内,每位公民在遭遇非法侵害或察觉到他人涉嫌违法行为之际,均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呈交相关证据。
进行举报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信息与资料。
在进行举报过程中,举报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详细描述情况,以使公安机关或办案人员能够理性评估所报告事件的真实性与性质。
在完成举报程序后,公安机关将展开深入调查处理工作。
若经鉴定证实被指控人为犯罪嫌疑人,那么该机构将会展开刑事侦察工作;反之,如其认为无罪或犯罪情节较轻,亦或是无过失行为,便会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