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
当业主持有房产欲进行出售之际,他们往往会选择接受一次性的全额支付方式,这种付款形式可直接流入到业主亲自确认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而针对购买者采用贷款买房之情形,银行则需要严格地将贷款资金转入原业主姓名的账户中,或者业主持取公正委托之后,再将其转至书面指定的收款账户也是被允许的。
房产转让乃是指,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之上构建物、附件(含引导)物品所有权的个人、企业、机构或组织,通过合法的买卖交易、交换活动或是赠与等形式,将房地产权属转移至他人手中的法律行为。
对于此类交易,所涉及的房价款通常可以划分为多个组成部分,如定金、首次支付款项、贷款部分、物业保证金和户口保证金等。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存在公正委托的前提条件下,并且受到收款的明确体现,定金、物业保证金和户口保证金方能委托给特定受托人进行收取。
然而,首期付款由建委会负责监管,收款方必须为业主自己亲自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