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人身伤害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并不仅仅局限于病历材料的查阅与分析,而是需要全面的审视案件相关的各类资料,如诊断报告、证人证言等等。
特别地,针对以原始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基准的情况而言,评估的时候应将伤势发生时的具体状况作为主要评估依据,同时结合经损伤后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作辅助性的综合评估。
而对于依托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基准的案例,则应当是将损伤后对人体生理造成的影响作为主要评估因素,同时参考受伤当时的伤势情况作补充性评估,最后实现综合性的评估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