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拥有法定的居住土地使用权;
其次,需严格遵循每户一宅的原则实施;
再次,原有宅基建设应当符合地方建设规划的标准。
除此之外,如若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将会导致无法进行房屋重建:
超越常规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建筑高度超出规定,未取得合法的工程建设许可证,非涉及户原真意义上的成员,以及对于旧屋摧毁持明显异议态度者。
针对农房拆迁后旧房重建的总体建筑面积,因须符合具体农村保障房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而有所限制。
比如,在特定农村居住区域内,民众可根据当地规划适度兴建两层楼高的住宅。
同时,平房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工程项目建造。
至于拆除现有旧房并对其加以改造为新的住房,虽然会提供相应的补助,但并不保证所有人都能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
对于经济较为困难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确有困难的群体以及无依无靠的五保护人员来说,其新建房屋的拆除方能获得相应数额的补助。
具体来看:
贫困家庭若已达到危房等级一级者将获助一万元;达二级时可得补贴款三千元;待达到三级时,也仅能获得二千元的资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士,若属于危房等级一级,将得到二万元的补贴;若处于二级状态,将会得到三千元的救助金;倘若住在危房等级三级的住房之中,理论上只能拿到二千元的补助款。
对于无依无靠的五保护人员而言,倘若身处危房等级一级,则能得到二万元的资助;达到二级等级时,能领取到的实际援助款项为五千元;倘若处于危房等级三级,补助金额也不过只有三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有困难状况的群体,虽然也有机会获得危房经济援助,但是其数额相对上述两种情况较少,其中危房等级一级的经济资助金额大概在五千元上下,而当达到二级或三级状态时,预计能够分别得到三千元和二千元的援助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