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循法定程序,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所属房产的所有权证。
2.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全面且严谨的评估。
3.结合评估报告所揭示的价值真相,确定最终拍卖底价。
4.指派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的专业拍卖行来承担首次拍卖活动的组织及主持工作。
5.如拍卖顺利成交,则依据司法规定,由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拍卖成果的法律约束力。
6.如果拍卖过程中无人应价或流标,则可通过降低首轮拍卖保留价的方式进行二次甚至多次拍卖。
以高达10至20个百分点为限降价幅度,然后再次指派拍卖行进行拍卖尝试;并且在二次拍卖依然宣告失败之前,可以依据同样原则进一步降低售价进行第三次拍卖。
对于被执行标的房产的拍卖流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次拍卖;但若仍未成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仍有可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法院强制执行腾房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