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之时,受害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公安交管部门的协助,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医药费用的预先垫付。
此举的理论基础在于,对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往往需要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垫付相应的救治费用。
当保险公司收到来自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之后,经核实无误并获得授权之后,即可迅速地将试图治疗伤员的医院所需要的医药费用或垫付款项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
因此,当受到交通事故侵害的受害方在经济上存在着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治费用的困难时,他们有权通过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来提出索要垫款的请求。
为了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垫款支持,受伤的受害方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明文件:
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垫付医药费通知单据、已经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对其接受过治疗的医院所开出的医疗发票和详细清单等关键性证据材料。
同时,为了保证这项垫款操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险公司还要求被保险人签字认可,这样才能在交强险的法律框架内,将1万元的医药费用转账至医院账户,进而用于支付受害人的医药费支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