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虽然他们具有调控小区内养狗相关事务的权力,然而其并不属于政府机关亦非司法部门,因此并无执法权,无权直接禁止住户饲养宠物犬。
此外,物业公司不得对公民的权益与自由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或限制。
在处理养狗这一问题时,物业应坚守职责,只需履行通知及警示的义务即可。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