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涉及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犯罪类型,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而确定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若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当中参杂了含有毒害性的、不可食用的原材料,或销售者明知这批产品中添加有同样有毒害的非法原材料,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可能同时被要求罚款,罚款数额由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起,直至最高达到销售金额的两倍以下;如果因这类行为引发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形成严重威胁,更是可能面临五年以上但小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责罚,而罚款数额也需达到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以下;如果该行为导致人员死亡或给人体健康带来特别恶劣的影响,那么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罚款数额仍为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以下,或者面临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对于集体机构犯罪,法律还规定应该对单位给予相应的罚金之处罚,同时对涉事者进行刑事追责,情节严重者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