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同样应当基于事件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来判断,这与有直接物理碰撞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方式是一致的。
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定义,能否发生接触并非是界定是否为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确切来说,“交通事故”,即意味着车辆在特定的道路环境下由于某种过错或意外状况而引发的人体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因此,可以明确地推断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必须包括特定的道路环境、行为上的过失或意外情况、以及最终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尽管在实际案例中,可能并未出现接触行为,但只要由于对方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对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事故报案通知书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对于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情形,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后,亦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涉及到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事项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在检测、鉴定结论得出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若事故涉及人员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有权召集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到场,公开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具体来讲,有如下几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1)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需承担全体责任;
(2)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方面的过错,进而促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现,则应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并参考行为错误的严重性,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的法律责任;
(3)倘若各方均未产生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此事故被界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各方都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