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曾遭受缓刑惩罚的人员无法获取无犯罪记录证书。
缓刑作为一种行刑监督措施,已经表明其身份为罪犯,因此,无法获得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其清白之证。
经判定遭缓刑处罚的刑罚,也属于刑事惩罚范畴,无疑将在此人生档案中留下犯罪印记。
然而,这个犯罪记录将会永久留存于世,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加以去除或淡化。
唯一的例外是,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成年,并且所面临的罪行被判决的刑期低于五年,那么该法院有权依法对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
一旦犯罪记录被列入保密名单,便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披露,仅限于遵从法律指引,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某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单位进行查询。
而所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实际上是由国家公安部门颁发予公民的一份重要证明文件,用以确认该居民并无任何犯罪历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