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您将面临如下诸多潜在不利影响:
无法通过正规途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或信用类贷款服务;将受到严格限制且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前往国(境)外地区;依法享有的向员工发放福利津贴或利润分配等权利也可能因故受限;
同时,贵司的财务状况必须随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计,并且应尽快采取措施退出该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