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执行人之房地产能否进行过户操作这一议题,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需特别强调以下几点要点:
首先,当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登记机关之时,若此时的登记机关已明确受理被执行人所提出的转让不动产权属、特定期限内动产与其他资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申请,并且还未正式完成登记手续的话,那么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充分配合并协助人民法院来完成所有相关执行工作。
其次,如果登记机关已经正式核准了被执行人所转让的物权所有权,人民法院就不能再对该登记并已核准过户的物权主张实施任何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施加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