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的身份犯(纯粹的身份犯)。真实的身份犯,按照特定的身份地位来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行为。总之,如果行为主体并未拥有特殊的身份地位,犯罪行为将无法成立。因此,这其中的身份地位又称之为“定罪身份”。典型的例子有:贪污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若非如此,其违法行为注定不能构成贪污罪。同样,强奸罪亦然。
2.不真实的身份犯(混合性质的身份犯)。不真实的身份犯,即特殊的身份地位并不直接决定定罪,然而却能影响到量刑的情况。
再次强调,即使行为主体没有该特殊的身份地位,犯罪仍然能够得以确立,但是,一旦具有此种特殊身份地位的话,则势必会影响到这项罪行所应受的惩罚程度。因此,此中的身份地位又可被称为“量刑身份”。典型性的例子包括: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能为普通民众,亦可能为国家及公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当后者施行了诬告陷害的行为时,则理应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