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具有自主性的自建房买卖合同中,即便交易标的房屋尚未取得规范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即无房产证),该合同仍然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够依据合同享有对物权的请求权,而并不实际享受到物权变动带来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尚未按程序办理物权登记以致无法正常颁发房产证这一情况,其问题本质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这种现象不会逆向地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以及对合乎法律规程条款的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交易合同将变得无效:
1.合同一方采用欺骗或威胁手段签订合同,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伤害;
2.恶意联手,成员之间存在利益纷争,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乃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借助合法形式遮蔽其非法意图,表里不一,使其行为不择手段;
4.一切恶意举动深深刺痛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风险和不安定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