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固定或可辨识之自然人相关的各类信息,无论其以電子器件或其它方法进行记载,均被视为个人信息范畴。
但此处所指之个人信息,并不包括通过匿名化技术加以处理之后的信息。
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包含了从信息的搜集、储备、运用、再加工至传送、提供、公开展示乃至删除处置等各个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