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户口本中所列明的各方人士皆为该房舍的共有权人。
固然,户口本中的成员可以成为该房舍的共有权人,然而这同时也需要遵循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在房产证书上明确标注各共享权益方;
其次,他们需共同享有并实际行使该房产所带来的收益和权力;
最后,对于已经进行了贷款购房或房屋尚存在贷款未偿还完毕的情况,还需征得相关银行机构的批准和许可。
而户口本则主要记载的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数据信息,并不包括集团合并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数据报表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