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夫妻双方是否必须亲自出席交易现场,这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具体来说,主要分两种情况看:
1、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担任出售方(1)如果购置的房屋系购买方在早前婚姻期间取得的私人财产,那么他们不需同时在场;如果为婚后的财产,则原则上需要夫妇联袂出席;
然而,若其中一方因某种原因确实难以亲身参与,他或她可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且这份委托书需经公正后方可生效。
(2)当夫妇作为出售方出售房地产时,若交易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通常情况下需要双方共同出席。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某一方因无法到场而授权另一方代理,在此种情形下,被授权代理人应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已经过公证的文件。
2、如果夫妻双方均作为购置方在第二手房屋交易中,只要其中任意一位购房者到场即可,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仍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都需准备以下两类证件资料1、就购方而言,他们需要携带的证件资料如下:
(1)对于单身人士,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房屋买卖交易所需的契税完税证明;
(2)而对于已婚客户,除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之外(如购房者来自外省市,将按照当地法规要求,提交异地暂住证或其他相应证件),他们还需要带上全家的户口簿以备查验;
同时,他们同样需要提交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3)如果购方经历了婚姻破裂,他们除了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此外,若是购房者携带未成年子女,其孩子所在的户口簿也应作为必备资料。
2、至于出让方而言,他们需要准备的证件资料如下:
(1)他们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房产证,若其所售房屋涉及到多名产权共有权人,所有共有权人均应到场签名确认,倘若有某个权利共有人因故无法出席,则其应当提供经公正后的代理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2)若该房地产的产权为继承而来,出让方则需额外提供原件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继承公证书;
(3)若该房产目前正处于租赁状态,出让方除了提供以上提到的各项证件之外,还需要提交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