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文章的知识产权应当明确归属于著作权益人间接持有,并获得版权法的全幅保障。
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经验中,涉及文章和其他文字创作品的知识产权皆归属于出版人格权,即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的全面维护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要求,著作权益人间接持有者可涵盖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是文章的亲笔创作者;
其次,包括其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理念,依法享有著作权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