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您有机会进行名义变更(即更名),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尚未发放期间做更为合值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让我们探讨一下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尚未发放时到底能否进行名义变更。
1.若房屋已被全额付款购入,即便当时房地产权属证书未予颁发,也可在获得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机构的许可后,由新老业主共同前往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处变更购买合约底稿,从而实现名义变更。
2.然而,假如该房屋系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则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尚未颁发前无法进行名义变更。
原因在于,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待出售的房屋需在银行进行注册,银行亦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已然在房地产管理局挂网,因此能否进行名义变更并非由开发商决定,唯一的方法便是前往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更名操作,但这便涉及到二手房交易的程序和规定,按照惯例,必须等候房地产权属证书办妥后方能启动二手房的更名及过户手续。
换句话说,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新房须得等到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结之后,方可前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关的二手房更名及过户手续。
接下来,我们转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更名流程,了解清楚整个过程所需的各项材料与步骤。
对于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更名而言,主要流程如下:
1.需提交之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卖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注册机构可能要求提交的额外资料等。
2.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更名并无借助中介机构,此时便应明确拟定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房产证上所记载的姓名之当事人必须亲自在场。
如房屋所有人为已婚人士,则无论房产证曾登记何方姓名,夫妻双方均需亲临签字确认。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便可前往房地产管理局填写相应表格及存量合同,不容忽视的是,存量合同中的金额必须与买卖合同中所列金额保持一致。
递交相关材料后,您将会收到房地产管理局给出的回执单,请务必在回执单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一般为15日左右。
待税款到位后,便可领取崭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