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农村地区的干部中,挪用公款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这里所说的“挪用公款罪”,通常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共资金挪归个人使用,以进行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指那些涉案金额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挪用公款行为;再者就是那些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归还的情况。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触犯此项罪名的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例如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或者虽然数额尚未达到巨大标准,但是挪用公款的手段极其恶劣;又如多次挪用公款;或者因为挪用公款而对生产和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了严重损失等),那么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即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并且没有及时归还,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此外,如果涉及到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物资被挪作他用,那么将会受到更严格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