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一个年度自身员工(包括已退休工人)的工资总额的6%进行缴费;对于在职职工而言,其个人需按照上一年度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的2%来缴纳这部分费用。
自办理完退休手续次月开始,退休人员无需再承担任何基本医疗保险费。
若退休人群所占据其所在单位总员工数量的比例超出市里相关规定标准,那就必须遵循市里相关规定实施执行。
若用人单位及员工相加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个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60%,将以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若其高于上一个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依照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2、至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均应按照每年120元的现行标准(包含已退休工人在内)进行缴纳,且企业和员工需要共同分担该项费用,其中企业承担70%,员工个人承担剩余的30%。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中途加入此项保障体系,那么有必要按照全年的应缴金额进行补充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