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原值,乃是纳税人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记录的房产购买成本(即原价,未扣除任何折旧费用)。
(2)房产原值需包含与房屋不可拆分的各种附属设施或者一般情况下均不作单独计量的配套设备(例如取暖系统、卫生设备、通风设施、照明装置、燃气设备等等;以及各类管道线路;再比如电梯、升降器、过道、阳台等等)。
(3)凡是以房屋为依托,不宜随意变动的附属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如给排水设备、采暖设备、消防设备、中央空调系统、电力设施以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等,不论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是否独立记账亦或是量化核算,皆需要纳入房产原值,依法缴纳房产税。
(4)若纳税人对原有的房屋实施了改建与扩建工程,则应对房屋的原值做出“合理的调整”。对于替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情况而言,在将这些价值纳入房产原值的时候,可以扣减原先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同时,对于那些易损件、备品备件等,在更新之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