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检察院在退回侦查后的处理途径,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是,在检察机关做出适当退回侦查决定后,相关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侦查需要,再次对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力求收集更多更具说服力的新证据。
这些新的证据将被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起诉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规定中,对于退回侦查的次数有严格限制,最多只能进行两轮。
然而,每一次退回侦查的原因和必要性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