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行政诉讼之讼求乃依法定程序确定,当前常见的讼求类别包含:
撤销之诉;确权之诉;责令实施法定职责之诉;以及变更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
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必须严谨地拟定并正确地表述出诉讼请求。
若所提诉讼请求超越了法院的法定职权范围,则此类请求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