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极易触犯多种刑事犯罪并同时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生产和销售假药罪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罪三项独立罪名,且需要合并执行相应刑罚。
此外,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其产品中故意混入其他物质、伪劣部件等以次充好、鱼目混珠的方式进行欺诈性销售,销售总额达到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时,则需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须支付销售额50%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