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犯罪主体所拥有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颇为细致的划分与界定,总共被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是具备完善刑事责任能力的罪犯;其次是受到“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束缚的罪犯;最后则是缺乏明确刑事责任能力的罪犯。
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中都分别规定有相应的责任担当标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那一层级中的精神疾病患者,他们是指虽然尚未完全丧失区分或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精神障碍症困扰,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轻度精神疾病患者,其涵盖范围广泛,涉及各种轻型的精神疾病、精神发育障碍问题以及神经功能紊乱等方面。
法律依据:
《刑法》第18条第3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