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用人单位的缘故,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需提前一个月给予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守这一规定,将会被认定为2N+1的补偿方案。
自用人单位开始雇佣劳动者的那一天算起,只要超过了一个月而不足一年,还没有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是从用工那一天起一个月之后,到试用期结束这段期间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十一个月。
如果有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应该在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在额外支付给他们一个月工资之后,才能够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a)劳动者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在规定的医疗期过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或接受用人单位新安排的工作;
(b)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还是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职位;
(c)当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下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仍旧无法就修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