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甚至威胁到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中标项目金额高出2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均可视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在具体操作中,涉及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现象的,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了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投标项目金额超出了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以威胁、欺诈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五)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字标准,然而在过去两年内由于串通投标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该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