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员工的迟到行为被视为一种轻微的旷工行为,仅仅是缺勤时间较短暂而已,而迟到的这段时间对应的劳动力,即劳动成果未被产生,故认为无需发放相应报酬。
但是,如果员工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者由于其迟到给雇主带来了实际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员工有义务进行赔偿相关之损失。
关于迟到工资的具体扣发方式,尽管在现行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过明文规定,但这并不影响企业自行依法制定与执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