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交身份证明之活动过程中,实施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取他人之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各类依法可作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处长期拘役或短期管制,并面临罚款的严厉惩罚。
在此类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如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行,则应依据处罚力度更为严格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