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已由原有的全面实行转变为目前的授权缴纳形式。
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方面有所特殊规定之外,以往要求公司各股东(发起人)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金以及投资机构必须在五年内缴足注册资金的硬性规定已经被取缔;
同时,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必须一次性缴足所有出资的规定也已被废止。
相反地,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商定认缴出资的份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等事宜,并将此内容载入公司章程予以公示。
2、进一步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规定,在法律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已被大幅降低。
具体来说,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不同类型企业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对于公司设立之初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的上限也已不再加以限制。
3、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的编制。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以及公司实收资本已不再作为企业的登记事项。
因此,在公司进行法定登记时,无需再提交任何验资报告以供审核。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