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可进行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借助于调解人员或者其它相关组织,促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面对面的交流与协商,待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司法机构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一种诉讼行为。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畴如下所示:
首先,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权益等罪行的案件,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
其次,除了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
累犯并不适用于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轻伤案件占据了刑事和解案件的绝大部分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