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其一,赌场经营者亲自或聘请专门人士在赌场内提供高利贷以及类似业务,以此大肆榨取消费者资金,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该类行业经营的惯用伎俩,也被视为开设赌场的重要行为特征之一,可以视作是对开设赌场罪行进行加重惩处的情节要素。
其次,若有个体明确知晓他人正在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并且能主动与其运营商或者管理层取得联系并获取许可之后,在赌场内开展高利放款等类似行为,那么他(她)便构成了与开设赌场犯罪的实施者事先或进程中的合谋关系,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这一恶性犯罪的从犯角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