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仲裁案件被告单位未出席的情况下,裁定结果可依法进行宣布。
依据现行律例规定,若申请人收到了书面的出庭通知且无故拒绝到场或经仲裁会议员许可提前离场的,均可视为其主动撤回了该项仲裁请求。与之类似,若被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也未能出庭,亦或是未经仲裁会议员的同意而擅自离开庭审现场,则可以依照严格的程序以缺席审判的方式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