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针对当场被交通民警开出处罚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违法情节。
此种情形下,相关处罚需于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完结,逾期未处理的将按照规定自行生成滞纳金,其数额标准依照3%进行计算。
(二)已经通过打印方式完成处理通知单的违法行为。
在此类情况中,同样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处理工作,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则应按上述方法执行处罚措施。
(三)基于电子摄像头等科技手段记录下来的违章行为。
由于此类行为是由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并不需要当事者签字确认,因此无需设定具体的处理期限,只需在机动车进行年审前提交相关罚款即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