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根据特定的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假如该协议的内容完全合法,同时又是由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所表达的,且其家属拥有赋予代理人签署协议的书面委托授权书,那么这种代为签署的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若没有满足上述两种条件之一的话,即视为该代为签署的协议缺乏法律效力。
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委托人身份,在委托人授予他的授权范围之内,和第三方签署了合约,而第三方在签约时明知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时,原有的合约将会立即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然而,当有确凿证据证实这份合约仅仅是授予代理人以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时候,则可以免除其对委托人和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