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个独企业投资人的变更导致的债务承担问题,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第一,法人理论主张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法人实体,允许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单纯由投资者按照有限责任原则进行承担;
第二,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理论则坚持认为个独企业并未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是与其投资者共享共同的法律人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及其投资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非法人团体资格之论则持有这样的看法:
个独企业既非纯粹意义上的自然人亦非法人实体,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这意味着它们拥有自身独特的权利能力。
基于这种理念,企业应对相应的责任负责。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