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引发事故并导致自身遭受伤害的情况下,若该伤害被判定为工伤范畴,那么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全面的工伤福利待遇。
然而,劳动者因违反安全操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问题,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比例需视情况而定:
1.对于劳动者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应由劳动者全额承担;
例如因情感困扰或情绪低落而故意毁损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
2.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过失,则应承担约50%的损失;
即那些本可避免的失误,如因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酒后上岗导致损失等,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约一半的损失;
3.对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或在正常工作中未表现出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不论数额大小,都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例如,不应让无保管职责的销售人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