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减肥治疗仪这一类作为医疗设备所必备的产品,其制造商在正式启动产品广告的制定与发布流程之前,必须遵照相关规定向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严格的审查申请,并获得相关权威证明文件后方能在各类媒体平台如电视、电台以及纸媒、网络等发布相关广告信息;反之,在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此类广告,是坚决不被允许的。
倘若相关新闻传播机构未能尽职尽责地对广告内容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详尽的审查,进而造成了刊登不合法产品广告的事实,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机构将需要为此行为负起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广告中提及的产品与服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引发了负面影响,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发布方亦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