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友好协商。友好协商是指买卖双方经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共识,进而圆满解决矛盾。
(2)调解协调。调解是指在买卖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相关权威机构如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的引导,运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教育方法,推动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并达成符合法律法规的和解协议,以此迅速化解购房纠纷的途径。
(3)公允仲裁。仲裁,也被称为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产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公正无私的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行政规章制度,做出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4)行政干预。购房纠纷的行政干预,是指在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调解后,若未能取得有效成果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情况,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司法审判。购房纠纷的司法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