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公诉案件的普遍做法是不会强制要求受害人出席庭审。
在这类案件中,司法参与者以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为主导角色,因此并无法律规定必须要求被害人为诉讼的主体而必须参与庭审。
然而,若是涉及到自我举证的自诉案件,被害人作为最重要的当事人角色,通常被要求出席法庭,否则亦可委托经过合法认证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