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部门在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并确认该案符合立案标准之后,倘若未能成功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他们则须继续对此类案件展开深入调查;若确认为应当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话,公安局也有权启动通缉机制。
针对已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工作,全盘、客观地搜集与调整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轻重的有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