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应分离而设,两者不能由同一人承担。
其次,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回避制度作为我国人事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广泛证实。
客观现实告诉我们,大量的会计违法行为并非空穴来风,不少同在一个单位的员工会籍此提供不正当帮助,以达到作弊目的。
因此,对于会计从业者来说,设立严格的回避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国家已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要求会计从业者必须遵守并执行回避制度,例如国务院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明确指出:
“公务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党派及其下属、各类企业事业等组织的雇员,均须遵守回避规定。
如有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情况,则不得在各自所在部门担任领导职位,或者参与行政、监督、审计、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工作。
”再次,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同时结合会计实践的具体情形,《规范》进一步提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聘任会计从业人员时,都应遵循回避原则。
直接领导的亲属在此类组织内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亦不得在该岗位上任出纳一职。
但对于其他类型的单位,是否需要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目前还未在《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