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对于“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罪名的认定标准,我们必须严守相关的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认识,既不能对相关法律进行毫无限制的广泛解读,也不得任意减损其适用的范畴。因为各级法律条款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皆有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着手实施危害公众安全之行为时所选用的危险手段能够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所带来的威胁相匹配,并且其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水平,才能确立他(她)涉嫌犯下此罪。
其次,即便是行为人动用了如谋杀、伤害他人或者破坏公共财产这样的危险行为方式,只要这些行为足以对广大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构成重大影响和威胁,那么同样也能构成这个罪行。
此外,只要是行为人实际实施了那些会给公众安全带来潜在风险的行为,即便在没有酿成严重后果之前,那么也同样可以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