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接受者以受赠之物作为回报,那么初衷并非获利,自然不应被视为行贿行为。
然而,若在接受礼品之际,行为人运用主动权,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带来了实际好处,此行为便堪称行贿。
要精准认定行贿罪,需关注以下两个关键层面:
首先,区分行贿罪及馈赠礼物的界限,关键在于权衡行为人在赠送国家公职人员礼物时,其内心深处是否有借助公职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身获取不当经济收益这一罪恶动机。
其次,了解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行贿罪之间的差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两罪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仅限自然人而后者包含自然人及各类机构单位。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亦各别,前者指向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后者侵犯的重点在于公司、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仅能是公司、企业中的除国家公职人员之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