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犯有贪污罪行与受贿罪行的被告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对其所犯数罪的总和刑期以下,以及其中最高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的部分,予以酌情判断后选定具体的执行刑期。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注意,对于判处管制的情况而言,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而对于判处拘役的状况来说,其最高刑期则不可超越一年。
至于判以有期徒刑的情况,若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便不得超过二十年;反之,若其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或以上,那么其最高刑期也只能限制在二十五年以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