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权属问题,尚未出台统一且固定的规定准则。
然而,每位农村户籍的公民所能够建造的房屋数目以及宅基地的规模,均须严格遵循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乃至县级行政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各个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及县级行政区皆负责施行自已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法则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其政策,以结合本地县域实际情况为原则,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作为农村户籍公民合法使用或申请建设居住用地上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具体管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承包地被征收,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