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没有就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债权人在自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6个月的广泛范围内均有权利随时向保证人提出负责保证责任的请求。
然而,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便已提出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那么该诉求应自债权人正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作为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始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